山东大学(威海)北京校友企业家俱乐部章程
添加时间:12/18/2013 点击:2994


 

第一章   

第一条 俱乐部的名称是:山东大学(威海)北京校友企业家俱乐部。英文名称Shandong University at Weihai Alumni Enterpreneurs Club of Beijing。

第二条 俱乐部的性质是由校友自发组织的、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俱乐部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相对独立地开展业务。

第三条 俱乐部的宗旨是: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前提下,致力于促进校友及其所在企业间和与母校间的交流合作,致力于促进母校教育事业与校友事业的协同发展;交流创业经验,探寻合作机遇,谋取发展共赢,发挥母校的人才和智力资源优势,为校友事业提供支持。

第四条 俱乐部的举办者是山东大学(威海)北京校友会(以下简称“校友会”)。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俱乐部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提出俱乐部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建议人选;

(三)决定俱乐部秘书长的任免;

(四)获得活动及运行经费支持。

第五条 俱乐部接受山东大学校友企业家俱乐部和山东大学威海校友商会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俱乐部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搭建校友与母校、校友与校友间的沟通桥梁,构筑开放的合作发展信息平台;

(二)通过举办洽谈、咨询、讲座、参观、考察、培训等商务性、文化性交流活动,或各类研讨会和学者论坛等,为校友企业发展提供政策、金融、法律、商务等方面支持;

(三)发挥山东大学人才和智力资源优势,为校友提供创业经验交流平台和事业发展支持;

(四)探索山大文化与企业文化的融合发展;

(五)依法开展会员认可的其它业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俱乐部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会员通过方可生效。

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依照校友会建议,决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人选;

(三)确认校友会决定任免的秘书长人选;

(四)选举产生副理事长人选;

(五)审议俱乐部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会费收缴办法;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俱乐部设常务理事会。会员大会由常务理事会召集,每届任期三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举行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延期举行最长不能超过一年。

第九条 常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代行会员大会部分职能。常务理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对外代表俱乐部。

第十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一名,常务副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和秘书长一名组成。必要时,可聘任在校友企业家中享有较高威望或在业界取得优良业绩的校友担任顾问或名誉理事长。

第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能包括: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集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专业委员会等实体机构;

(六)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人选;

(七)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各内设办事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会员大会授权的其他职能。

第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1/2以上应到会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一致。俱乐部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  俱乐部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俱乐部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常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处理俱乐部日常事务。经理事长授权,常务副理事长可代行理事长职权。副理事长依照分工负责俱乐部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根据业务需要,俱乐部按照专业领域或行业发展需求组建相应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置和负责人的人选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十八条 秘书处是俱乐部处理日常事务的常设机构,校友会合作发展部具体负责俱乐部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依照分工协助秘书长负责有关方面的工作。秘书处下设综合服务中心、项目管理中心、信息服务中心和校企合作中心等内设办事机构。内设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能将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及内设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校友会合作发展部与各内设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建议人选;

(四)向会员发布信息和会议决议;

(五)负责处理俱乐部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条 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及秘书长人选有变动时,须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报校友会、山东大学校友企业家俱乐部和山东大学威海校友商会备案。

 

第三章  会员

第二十一条  俱乐部会员包含企业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二十二条  申请加入俱乐部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俱乐部的章程;

(二)自愿履行会员义务;

(三)山东大学校友,或愿意与山大校友及其企业合作的企业家;

(四)所在企业在北京市管辖范围内,或在北京市管辖范围内有所在企业分支机构、办事机构或其他实体机构。

第二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俱乐部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俱乐部的各项服务;

(四)对俱乐部享有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加入自愿、退出自由;

(六)要求俱乐部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执行俱乐部制定的管理制度;

(二)维护俱乐部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俱乐部交办的工作;

(四)向俱乐部反映有关信息,并提供相关资料;

(五)按时缴纳会费。

第二十五条  会员退出须书面通知俱乐部,经常务理事会决定解除会员资格。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开除会籍。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俱乐部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校友捐赠或有关单位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俱乐部秘书处设立专门机构负责俱乐部财务管理。俱乐部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校友事业发展的支出,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 俱乐部将另行制定会费收缴、财务收支管理等相关规章制度,严格经费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2013年9月7日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俱乐部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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